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形必须报废:
1、筒体进行水压试验,不合格的必须报废,不允许补焊。这是确保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,水压试验不合格意味着灭火器无法承受应有的压力,必须予以报废。
2、筒体严重锈蚀,包括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或者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。锈蚀会影响灭火器的结构强度和密封性能,因此必须报废。
3、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。这会影响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,因此必须报废。
4、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,必须更换为压把式阀门;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,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。如果无法更换,则应报废。这是为了确保灭火器在使用时能够方便、有效地进行喷射。
5、筒体严重变形。变形会影响灭火器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,因此必须报废。
6、结构不合理,如筒体平底、贮气瓶外置且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。这种结构设计的灭火器存在安全隐患,必须报废。
7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,或者贴花脱落、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。这类灭火器无法追溯其来源和生产质量,因此必须报废。
8、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灭火器。这类灭火器通常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,因此必须报废。
以上报废情形均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即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,禁止生产、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。对于灭火器这类重要的消防产品,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确保其在使用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。